热点关注|医师诊疗活动能网络直播吗?
2022-03-26 15:29:43
近日,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题座谈会上,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高校、法院、协会等机构的管理者和专家进行了研讨。本期,编辑部对专家们的主要观点进行集纳与分享。
01 非医疗机构直播平台不能开展诊疗活动
专家们一致认为,互联网诊疗本质上是医疗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患者进行的“点对点”诊疗服务。国家鼓励医师在医疗机构的平台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2018年7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依托医疗机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批准许可方可进行,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医,规范网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非医疗机构通过直播方式开展诊疗活动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互联网直播门槛较低,对直播的传播发布约束性、可控性不够。非医疗机构或不具有医学资质的个人,通过直播开展诊疗活动,缺乏开展诊疗活动的资质,缺乏有效考核监管,存在较大的医疗健康风险。即便是医师,也不能在非医疗机构的直播平台进行诊疗活动。
02 建议医师不要直播诊疗过程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医师网络直播诊疗过程,但参会专家均不支持医师把诊疗过程公开直播出去,因为存在许多风险隐患和法律监管漏洞。
一是有侵犯患者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等风险。即使是在直播中对患者面部进行遮挡,也仍然存在通过患者暴露的其他身体特征和间接信息,将患者识别出来的可能。
有专家认为,除了隐私权,直播诊疗行为还可能侵犯患者的声音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能随意放弃,所以在涉及人格权问题上,即使当事人同意将自己的隐私直播出去,这种行为也应被禁止。
二是违反医院的管理制度。医师在工作时间通过网络平台个人账户直播诊疗过程,明显不符合医院的管理制度。医师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不只是其个人行为,还代表其背后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责任的主体和监管人。因此,不建议医师直播诊疗活动过程,如身体暴露性检查和手术过程等诊疗场景。
三是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问题。医师在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都是针对患者的个性化诊疗,在封闭式场景下开展,但网络直播在缺乏合规监管的情形下,可能扩大医疗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后果,给患者造成误导,如自我诊断、自我服药、自我治疗等,其带来的医疗安全健康风险不可小觑。
另外,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工作时间,医师的执业行为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范,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师绝不能随心所欲、一心多用,如直播时和网友互动,应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患者的生命健康。
03 赞同医师依法利用网络开展科普宣传
专家们普遍认为,医师利用直播为大众进行医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是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的。但专家们一致强调,医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实践性、科学性,需要医务人员接受专门的教育培养,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更需要医务人员的责任和奉献。
因此,依法咨询、依法科普、依法直播是非常必要的。在现有互联网医疗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或医院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一些加强规范、完善制度的补充规定;也可以就相关问题制定行业公约,以公约的形式,规范医务人员的直播行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医疗机构的公信力。
04 对新业态新技术要有引导和规制
专家们认为,互联网直播行为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法律关系,如,泄露公民隐私或个人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制;直播广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医师从事互联网诊疗,其执业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如果有人通过互联网直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互联网直播应在法律规制下开展。
参会专家一致认为,在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对出现的新业态、新技术,不应一味地遏制或打击,而是要有所引导和规制,使其依法、有序、健康开展,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