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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益路同行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6 浏览量:55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益路同行慈善基金会章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保障广州市益路同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相关合作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规范、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慈善理念和业务范围,由本基金会策划、发起、实施或委托他方实施的培训、学术交流、科研和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基金会的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三)具有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项目立项须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预算表》等,合作项目须提交合作协议书。项目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开展教育、卫生等领域公益活动。要不断挖掘特色,扬长避短,提升项目品牌效益

第六条 获得批准和正式立项的项目,应通过“慈善中国”或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项目包括:

(一)受委托项目:指受他方委托,由基金会负责实施或协调相关资源实施的项目。

(二)自主项目:使用基金会自有资金并由基金会负责实施的项目;

(三)对外资助项目:使用基金会自有资金并委托他方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实施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联络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必要时,基金会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对基金会受委托项目,基金会应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向委托方报告项目实施计划、进展、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应规范有序,及时保留项目有关的数据、图片、视频和文字资料。

第十三条 利用基金会或其他平台,积极宣传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宣传捐赠方开展公益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必要时应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后,项目文件和材料应归档保存。项目的档案文件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批准书、协议、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决算、项目报告(中期报告、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等)、项目成果材料、新闻报道、会议纪要以及音、视频和图片等。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基金会财务人员审核,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实施单位按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如实执行,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理、高效使用。项目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核,方可拨付或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如有合同(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如有调整或修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改进。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协议的要求,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年终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项目立项、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