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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学习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骨干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3 阅读量:475

 鲁医协字〔2018〕18号

 各会员单位,协会全体理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 10月1日起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并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律、新规定、新要求,必然对医院内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产生很大影响。医疗机构如何理解和落实这些新规定,尤其是如何让一线医务人员尽快调整认识,适应并在工作中践行这些新要求,是医院管理者当前必须要着手解决的问题。为了做好《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我会拟定于2018年11月在济南举办学习贯彻《条例》和《办法》骨干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8年11月14日8:30--12:00报到,14日下午、15日全天培训,15日16:00撤会。

    二、培训地点

    济南南郊宾馆俱乐部(地址济南马鞍山路2号,电话:0531-85188888)。

    三、培训内容

    邀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相关领导进行《办法》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条例》起草专家进行《条例》释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若干重点问题”解读;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中的相关问题”;济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人民调解与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做法分享。

    四、参加人员

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分管副院长,医务部(处、科)长,科室主任;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不能参加者,委派1名代表参加)。各市医师协会、医学会及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可报名参加。

    五、费用及其他

注册费600元/人(已缴纳本年度团体会费的单位,理事本

人免收注册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按规定回单位报销。

    各级医疗机构、各位理事接通知后,请尽快组织好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并于2018年11月5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交回执,以便提前安排食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房传苓  电话/传真:0531-82628023 手  机:15688439413

孙玉玲    话:0531-82628021    手  机:15066137139

 址:济南市山师东路23-1甲

 箱:sdmd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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