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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8 阅读量:272

鲁医协字〔2017〕8号

各会员单位,协会各二级机构:

“山东省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已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山东省医师协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山东省医师协会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为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发挥行业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协会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紧密保持一致。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依法执业。

第三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维护医学的神圣和纯洁。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民族习性等。

第四条 崇尚医学人文精神,怀仁心、施仁术,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多做利民之事、多行惠民之举,共同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第五条 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循临床诊疗路径,因病施治,精益求精,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六条 关心支持基层卫生事业,积极参加基层医疗卫生帮扶活动。

第七条 刻苦钻研、敢为人先,争一流、创品牌、勇攀医学科学高峰。

第八条 发扬团队精神,尊重师长、互帮互助、甘为人梯、和谐相处、团结协作,不窃取他人成果。

第九条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不利用职务之便出具非法医学证明,不搞虚假医学广告,不组织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活动,拒收红包、拒绝一切商业贿赂,自觉接受(或参加)政府、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山东省医师协会作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会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执行机构可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执行机构视不同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构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

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上公约,经山东省医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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