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量:128
鲁医协字〔2021〕1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 10 月 25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师协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抄送: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
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建设,规范会费管理,依据《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取之会员,为会员服务,做到使用合理,会员满意。
第四条
会费缴纳原则上按照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承担的责任义务分档缴纳。
第五条
每年度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缴纳 10000 元,理事单位缴纳 5000 元;协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缴纳 700 元,常务委员、委员缴纳 500 元。企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可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费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按时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七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按缴纳数额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专项会费票据。
第八条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认为在会费收缴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会费收缴管理规定的,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后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颁发团体会员单位证书;
(二)免费获取协会提供的相关医师执业信息;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五)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报刊读物;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境内外培养培训。
第十条
坚持会费专项管理,严格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
山东省医师协会办公室:0531-82628023 0531-82628019
邮编:250000
邮箱:sdmda@163.co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义路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7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