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上午好!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脐带血临床采集和管理,确保母婴安全,我处委托山东省医师协会举办的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培训班顺利开班了。首先,我代表省卫生厅医政处对前来参加培训的各位学员表示欢迎,同时借此机会,对我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管理提出几点意见。
一、严格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条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采集脐带血对于保证脐血质量,保证母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卫生部批准省脐带血库设置、开展工作以来,各医疗机构与省脐带血库密切配合,在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制备、配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挽救重症遗传性免疫缺陷病、白血病等恶性疾病患者的生命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管理,确保母婴安全,提高脐带血采集质量和临床移植配型相合率,我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的通知》,对医疗机构和省脐血库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脐带血临床采集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综合医院,其设施及设备应符合我厅《山东省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并对准入的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我处将分批次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颁者颁发《山东省脐带血采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个人档案,未经培训和考核的医务人员,不得进行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持证上岗,对违规采集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脐带血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强化质量意识,保证医疗安全。
二、规范对脐带血供者评估、筛查和采集。凡经批准同意取得脐带血临床采集资质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产科主任担任组长的脐带血采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脐带血采集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一名产科医生)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要按照脐带血采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山东省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脐带血供者的评估、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等工作,按规定做好传染病病原体等项目检测,认真逐项填写《山东省脐带血供者健康调查表》,并做好母婴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脐带血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在分娩前得到产妇的同意,同时告知采集方式、目的、可能对产妇或新生儿造成的伤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脐带血采集的益处以及医学和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并与产妇签署《山东省脐带血供者同意书》。脐带血供者如初筛实验抗HIV抗体阳性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母亲不符合脐带血采集标准时,如仍要求进行采集,必须要求脐带血库主任或副主任书面提供采集该脐带血的理由,由母亲签字,并将上述记录永久保留。脐带血必须取自妊娠34周以上的自然分娩或剖宫产后的新生儿脐带和(或)胎盘。采集应在断脐后胎盘一端的脐带采集,不得在新生儿一端进行任何方式的采集。
三、严查非法采集供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行为。各市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脐带血库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医疗机构为外省和我省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采集、提供脐带血的非科研目的的医疗行为,对脐带血库和医疗机构非法采集、提供、使用脐带血等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同志们,脐带血采集管理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在推动医疗服务水平提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各位学员认真学习,掌握要求,回去后发挥管理和技术骨干作用,推动当地脐带血采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
最后祝学习班圆满成功,祝各位学员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