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定考字[2014]2号
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有关考核机构:
截至2014年3月,我办会同各市、各单位圆满完成了2011-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人员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业务水平测评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延伸做好本周期考核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市、各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办发[2010]208号)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鲁卫医字[2011]36号)等文件要求,尽快完成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评定工作(我办已将2011-2012年度业务水平测评结果汇总表反馈至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于4月18日前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要求,自2013年6月1日起,执业(助理)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我办将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数据信息为依据,以市为单位发放标贴。请各市完成结果评定和数据录入后及时与我办联系申领合格标贴,并按照规定予以粘贴。
三、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各市对于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理意见及再次考核结果请及时向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蒋甲各
联系电话:0531-82628020。
附件:2011-2012年度业务水平测评结果汇总表
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