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5 阅读量:81

 鲁卫科教国合字〔2010〕22号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健康发展,我厅定于今年8月份对全省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期考核对象与标准

㈠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10年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㈡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㈢合格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具体要求如下:(1)2004-2005年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学习;(2)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药学、检验人员及护士长,2006年参加《抗菌药物和麻醉药品合理应用》学习;(3)2006-2007年参加《医学伦理学》学习;(4)护理人员2009-2010年参加《护士条例解读》学习。

3、2007年参加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专项培训、2008年参加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技术专题应急培训,分别经考核合格。

4、中医类执业医师参加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内经选读》、《伤寒学》、《金匮要略》、《温病学》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二、组织实施

㈠2010年各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局全面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负责。

具体办法是卫生技术人员持个人《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与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证书及其他有效材料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单位初审合格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1、县(市、区)级以下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持上述有关材料统一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验,任期考核合格者,给予办理《2010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证书》。

2、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持上述有关材料分别到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学分认定,办理《2010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证书》。

㈡《2010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局颁发。各市接通知后直接与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联系任期考核证书领购事宜。

㈢全省考核工作于8月31日前结束。请各市填写《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并于9月10日前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中医药人员考核情况报厅中医药综合处。

三、有关事项说明

㈠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卫生部印制、我厅验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阶段)的医师,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但其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合格。

㈡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及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支农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但其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合格。

㈢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但其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合格。

㈣《2010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证书》,是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201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考试)与聘任的必备材料。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并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市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中医药综合处联系。

附件

2010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下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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