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医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30 阅读量:280

鲁卫医字〔2012〕7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大企业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工作,经研究确定将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强基工程"、"县级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省际省内"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援川、援藏、援疆、援外"及应急医疗救援等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的医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把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指标。我厅负责全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任务。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厅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县级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安排实施,我厅委托山东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派驻医师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维护、数据汇总分析、资料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医院对口支受援双方要成立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制定派驻医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办法,协商确定派驻医师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及时填报对口支援工作信息。

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支农义务,关于派驻医师的条件和时间认定按照我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派驻医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教、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受援医院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派驻医师管理流程

㈠支援医疗机构派驻医师的派遣、备案、审批和存档等工作流程

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优先选择县外转诊率较高的临床专业科室进行重点支援,提高受援医院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可同时采取选派医务人员指导县级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免费接收县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对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等形式,对县级医院进行支援。鼓励开展多种方式如远程医疗、挂职培训、学科团队支援等,鼓励对口支援双方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推进对口支援工作。

1.派遣:支援医疗机构每年11月底前完成医疗队的组建工作和受援医院的考察和具体支援内容协商,确定支援项目、专业及人员数量,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___年度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计划一览表》(附件1)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派驻期间人员如有变动,需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备案:支援医疗机构每年12月底前在"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卫生部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系统中录入下一年度派驻医师信息进行备案。

3.公示:每半年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次本院医务人员执行支援任务情况,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派驻医师完成下乡任务后应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4.审批:完成正常下派任务及援川、援藏、援疆、援青海的城市医师,填写《山东省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派驻医师工作表》(附件2)、《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3),并提供下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由支援医院汇总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及援外的医生,填写《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带教服务任务的医生,由各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核准带教内容和带教时间等,填写《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并提供下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再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填写《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总结:对本年度对口支援项目工作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先进事迹、典型事例和存在问题建议等情况,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㈡受援医疗机构执行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的工作流程

受援医院应当加强对支援医师的日常管理,有条件的可聘任支援医师担任管理职务,受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结合各培训项目,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修培训,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

1.确认报到:派驻医师到达受援医院后,由受援医院登陆"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点击"报到管理"进入报到管理页面,确认派驻医师已报到。

2.确认完成任务:派驻医师完成受援任务后,由受援医院登陆"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派驻医师已完成派驻任务。

3.统计派驻医师工作量等信息:受援医院应在"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派驻医师工作量。

报到及确认完成任务均具有时效性,受援医疗机构应在报到及完成支援任务的当天填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受援医院填写信息为依据认定是否完成派驻任务。受援医院要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确保填报信息及时准确,严谨弄虚作假。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考核

各支援医院要保障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奖金福利水平不低于本院当年同等资历医务人员平均水平,保留其岗位和职务不变,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受援医院一年内只能接受一家三级医院的对口支援工作,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原则上每批人数不得少于3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派驻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要严格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脱离派驻岗位2天以上者,需有派驻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附件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项目考核指标和考核措施,定期不定期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定期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终末考核。中期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卫生局、支受援医院、派驻医师对照标准自查自评,并逐级提交中期工作总结,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共同对派驻医师进行中期考核,各市卫生局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终末考核于每年支援工作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支受援医院、派驻医师对照标准自查自评,并逐级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支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和派驻医师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终末考核,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卫生局、本辖区驻济省部属支援医院及派驻医师进行终末考核,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负责对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及派驻医师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各市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本通知涉及的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附件,请在山东医师网(www.sdmda.org.cn)"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项目专栏"中查看下载。

联 系 人:孙少君,潘虎,李传播

联系电话:0531-82628019,67876335

传    真:0531-82628023

电子邮箱: sdmda@163.com

附件:1.____年度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计划一览表 下载

2.山东省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派驻医师工作表 下载

3.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服务情况鉴定表 下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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