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07 阅读量:207
鲁卫医字〔2010〕179号
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到农村服务的有关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的形式及时间的认定
㈠完成正常下派任务
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强基"工程、省东西部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等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按实际时间计算,连续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
㈡完成应急、救援或援助任务
2008年参加抗震救灾的医疗队员及援外的城市医生,视同完成到农村1年的服务任务;援川、援藏、援疆、援青海的医疗队员按实际时间的2倍计算,连续工作5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到农村1年的服务任务。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生,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海短期巡诊的医生,连续时间在10天以上的,按照3个月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㈢完成带教服务任务
医生完成卫生强基、对口帮扶、省内省际对口支援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对基层医务人员进修或培训带教任务,带教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到农村服务时间按连续带教时间的二分之一计算。以带教形式完成支农任务的,原则上以"一对一"导师制度的形式为准。
二、关于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认定
符合鲁卫人发[2010]5号文第六条第一、二款条件的城市医生,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今年对鲁卫人发[2010]5号文第六条第三款中有关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需要的专业,省属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对该类专业予以认定:各单位正式研究并严格把关提出专业名单,报厅医政与医管处和中医药业务处审核同意后,将专业目录及其免予纳入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范围的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按规定为有关人员办理免予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认定事宜。自次年起,各单位要将研究确定的专业及有关人员名单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厅医政与医管处和中医药业务处审核。今后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和规范免予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专业目录。
三、关于城市医生服务农村或城市社区任务完成的审批程序
㈠完成正常下派任务及援川、援藏、援疆、援青海的城市医生,填写《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派驻医生工作表》、《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服务情况鉴定表》,并提供下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由各省部属单位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和中医药业务处审批。
㈡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及援外的医生,填写《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由各省(部)属单位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中医药业务处审批。
㈢完成带教服务任务的医生,由各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核准带教内容和带教时间等,填写《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并提供下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审核后,再由医政与医管处和中医药业务处审批。
㈣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填写《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规定等)和医师资格证复印件,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和中医药业务处审批。
㈤在2010年-2011年实施过渡期内,对确因组织原因未能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但已纳入到这两年服务计划的医生,所在单位将卫生支农人员安排文件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和中医药业务处审批后,可参加当年度副主任医师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取得资格者须待完成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任务后方可参加竞聘。
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请严格把关,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辖区的相应规定。
以上有关表格可在山东医师网(http://www.sdmda.org.cn/)"下载专栏"中下载。
联 系 人:山东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 李传播
联系电话:0531-67876155
联 系 人:山东省医师协会 孙少君
联系电话:0531-82626154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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