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7 阅读量:296

鲁卫人发〔2010〕5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不断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深入实施,促进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我省卫生支农和城市医生申报评审职称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入到农村服务范围的城市医生主要指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医疗或疾病控制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城市医生)。

设区的市可结合实际,参照以上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作出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驻城区的二级以上医院医生纳入到农村服务城市医生范围。

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有关精神,城市医生经组织安排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视同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连续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

城市医生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援川、扶贫、"卫生强基"工程对口帮扶等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以及参加省或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均视同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其考核与服务时间由省或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经单位安排和主管部门同意,承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或帮扶单位医师进修或培训主要带教任务,且连续带教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视同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到农村服务时间按连续带教时间的二分之一计算。

三、凡是纳入到农村服务范围的城市医生在申报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必须按规定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

其中,按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单位或专业的城市医生,可安排在报考主治(管)医师资格前完成到农村服务任务;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城市医生应在其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安排到农村服务。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采取定期轮换、巡回医疗等形式。原则上设区的市及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本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的重点应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

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要与"卫生强基"工程、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各地各单位要拟定详细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五、接受城市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城市医生加强管理,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服务工作结束后,由服务单位和当地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考核不合格的即为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考核不合格,需经组织安排重新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补足1年时间。

对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城市医生,经单位审核,按隶属关系由省、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发放《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1),作为其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考核合格的有效凭证。

六、城市医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可暂不列入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范围: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㈡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一年的;㈢从事专业为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需要的。对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需要的专业,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严格界定、从严把握,具体专业范围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和中医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证明。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名单要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七、自2010年起,城市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时,须向卫生(含中医药)专业高评委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设区的市政府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附件2)。按照规定,在报考主治(管)医师前已经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1年的,其服务年限可作为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时到农村的服务年限。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本年度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人员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公示。

八、为确保平稳实施,确定2010年至2011年为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正在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且服务时间达4个月以上的城市医生,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当年副主任医师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在副主任医师资格评审中,对完成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任务的城市医生实行倾斜政策。对确因组织原因未能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但已纳入到近两年服务计划的城市医生,按隶属关系经单位向省或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凭正式批准文件可参加当年度副主任医师资格申报推荐和评审,取得资格者须待完成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任务后方可聘任。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此类人员数量和比例。

九、相关说明与要求㈠按照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第92号)中关于晋升副主任医师的申报条件,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的规定,"累计服务一年"是指到农村或城市基层累计服务满40周或200个工作日。

㈡未列入本通知范围的其他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服从省市统一安排,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对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但已完成到农村服务任务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㈢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服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医生,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弄虚作假的城市医生,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㈣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切实把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各单位重点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相关评优表彰。

附件:

1.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2.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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