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4-07 阅读量:134

鲁卫医发〔2003〕6号

各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驻鲁各部队,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部属各医院:

为做好全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以下简称"卫生支农")工作,根据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支农工作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做好卫生支农工作是政府举办的城市和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卫生支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落实好卫生支农的各项任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抓住卫生支农的机遇,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激发内在活力,加快事业发展。

二、承担卫生支农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医疗、保健及疾病控制机构,设有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及驻鲁军队医院。

卫生支农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组织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人才和建立巡回医疗制度等。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支农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支农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支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全省卫生支农工作整体规划要求,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鲁军队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予以协助。

各级计划、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对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任务,每两年为一个支援周期,每个周期对口支援一个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受援的县(市、区)或乡镇,并提出支援的内容和形式等初步意见,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本市的对口支援任务,以支援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主。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对口支援的方式可采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推广、双向转诊、合作经营管理、帮助开展适宜技术以及援赠物品设备等。

五、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满一年的制度。城市医生下乡服务主要到乡镇卫生院,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根据当地学科建设的需要也可安排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一般安排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在时间安排方法上既可采取集中服务一年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两次累计服务满一年的办法。

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下乡一般以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主。其它地区根据当地学科建设的需要也可做适当安排。每年由省卫生厅确定2-3个市集中安排。年底前,各市卫生局提出要求省部属卫生机构的医生到该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的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所需医生的数量、专业以及拟派医生的去向和工作时间安排。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到基层卫生机构服务的医生的报名和推荐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向市卫生局提出推荐医生名单,医生的具体服务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安排。

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下乡服务的具体安排办法由各市卫生局参照省里的做法制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完成下乡服务任务的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职称评审组织不再受理其晋升副主任医师的申请。今明两年要优先安排已接近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下乡服务。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每年分配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要首先到县级医院接受一年的规范化培训。县级医院要严格按照规范化培训要求合理安排好受训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达到培训目的。不得向受训人员及其工作单位乱收费,避免增加他们的负担。根据需要,设区的市级医院也要承担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毕业生的规范化培训任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接受县级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对本单位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进修人员要适当减收或免收进修费。

设有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在举办中短期培训班或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时,要优先招收乡村医生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给予费用优惠。

七、要根据群众医疗需求实际,积极建立巡回医疗制度,重点解决海岛、湖区或偏远山区群众就医难的问题。设有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每年要下乡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知识宣教活动,深入农村向农民群众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八、承担卫生支农任务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奖金由派出单位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并可给予适当补贴。受援单位要妥善安排支援人员的工作与生活。

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工作活动中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支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考评制度和奖励机制。要把卫生支农工作与"三下乡"活动、视觉"光明行动"、"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复明四号"手术扶贫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做好安排。对在卫生支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我省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卫生工作的任务,由省卫生厅根据国家的要求组织安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省 卫 生 厅          济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 农 业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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