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强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6 阅读量:105

鲁卫办发「2009」2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山东省"卫生强基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卫生强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强基工程"管理,推动卫生人力和技术资源向基层流动,促进全省卫生系统固本强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强基工程"以卫生人力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实施省市大型医疗机构帮扶县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帮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帮扶村卫生室,努力解决城乡卫生发展不协调问题。

第三条"卫生强基工程"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为目标,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下乡等卫生支农工作相结合,实行互利互惠。

第四条"卫生强基工程"帮扶工作实行定点、长期帮扶,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帮扶关系,帮扶周期至少三年。

第五条 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成立"卫生强基工程"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帮扶工作。

第六条 每所省(部)属和市级医疗机构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分别选择1-3个学科专业,原则上每学科专业有1名高级职称医师全年驻点服务,并免费对受帮扶医院新进医师进行一年以上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计划地免费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帮助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

每所省(部)属和市级医疗机构帮扶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分别派驻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全年驻点服务,并对每所帮扶的社区卫生机构推广6项以上适宜卫生技术,帮助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第七条 每所县级医疗机构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分别派驻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全年驻点服务,并对每所帮扶的乡镇卫生院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有针对性地推广6项以上适宜卫生技术,帮助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乡镇卫生院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能力。

每所县级医疗机构帮扶1-2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派驻1名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全年驻点服务,推广6项以上适宜卫生技术,帮助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第八条 每所乡镇卫生院至少与4所村卫生室确定定点帮扶关系,每年选派4名左右临床医生到帮扶村卫生室坐诊,每人每年累计坐诊时间不少于6个月。

乡镇卫生院有计划地安排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免费到本院进修,指导和帮助村卫生室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等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残疾人康复和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第九条 受帮扶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与帮扶单位协商确定需要帮扶的学科专业和人员,协商制定年度帮扶工作计划。负责做好帮扶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安排和考勤等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负责对帮扶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鉴定,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处理帮扶人员在帮扶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

第十条 帮扶人员要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遵照医疗技术分类管理的规定,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备案,积极开展适宜技术、新业务,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帮扶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热情为群众服务。

第十一条 参加定点帮扶期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进修学习、年度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帮扶单位和受帮扶单位双方要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帮扶双方从实际出发,探索互惠互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帮扶单位在受帮扶单位加挂"山东省'卫生强基工程'定点帮扶医疗机构"牌子。

第十四条 帮扶单位负责下派人员帮扶期间的工资、福利发放,确保其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保留其岗位和职务、职称不变。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帮扶双方要建立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卫生强基工程"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城乡对口支援工作的事项,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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