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8 阅读量:102

鲁卫医字〔2012〕119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

县级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是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县级医院诊疗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管理,把项目实施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强基工程、对口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医院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挑选培训导师、提供培训条件、培训工作管理和考核;县(市、区)级医院负责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培训,要从实际出发,明确重点发展专科,选派德才兼备的骨干医师,并在项目结束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培训效果。

二、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各市原则上应当保持培训医院和选派医院建立稳定的结对关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及时向我厅报备。从今年起,每年的3月1日作为该年度项目起始时间,培训时间为1年,次年的2月底为该年度项目截止时间。要按照我省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成绩,并按照要求填写《卫生部县级医院骨干医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网址:http://www.sdmda.org.cn/weishengzhinong/index.html,用户名和密码已单独通知)。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培训管理和培训结业考核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培训工作的管理情况、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情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等。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地各有关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我厅负责汇总各市的年度总结,委托省医师协会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

请各市卫生局组织培训医院对2010至2011年度培训对象进行考评,并填写《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评表》(附件),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省医师协会,我厅将依据考评情况向培训对象颁发结业证书。

联 系 人:山东省医师协会  潘  虎  孙少君

联系电话:0531-82628019

电子邮箱:sdwszn@126.com

联 系 人:山东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  李传播

联系电话:0531-67876335

附件:《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评表》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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