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06 阅读量:356
鲁卫医字〔2010〕154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进一步推动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加强县(市、区)级医院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县(市、区)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并制订了《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进一步推动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加强县(市、区)级医院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实施县(市、区)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项目目标
为全省县(市、区)级医院培训180名以上骨干医师,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骨干医师队伍。
二、项目内容
㈠培训医院。全省三级甲等医院承担培训县级医院骨干医师任务。各市根据本辖区三级医院资源分布和医院间的帮扶关系确定培训医院,承担本辖区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任务;省卫生厅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方面需求,参照原对口支援结对关系,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单位。
㈡培训对象。以县(市、区)级医院(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为主,每个县级医院选派2名业务骨干。尽可能遴选薄弱专业、当地群众最需要、最紧缺的专科骨干;根据需要可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㈢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或科主任负责制,由培训医院确定德才兼备、专业对应人员承担"一对一"带教任务;采用基础知识训练、临床操作示范、核心制度讲座等形式进行培训。
㈣培训时间。临床医师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护理和医技人员可半年轮换。
㈤培训内容。重点培训骨干医师基础知识与临床相结合的应用能力,以临床常见病、多发病、适宜技术、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了解现代医学知识、相关临床专科知识的新进展为辅助内容,着力提升骨干医师的综合知识和临床技术水平。同时,适当学习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和管理基本知识,确保培训学员学成归来后能有效提高所在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原则
㈠统筹安排。根据卫生部《通知》精神,把项目实施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强基工程、对口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工作统筹安排,人员统筹调配。形成我省卫生人才培养的合力,有效互补,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㈡落实责任。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经费补助;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培训医院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挑选培训导师、提供培训条件、培训工作管理和考核、免收项目学员各类培训费用,并负责提供食宿方便,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反馈培训情况;县(市、区)级医院负责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承担所派出培训人员的食宿补助及交通费用,并在项目结束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培训效果。
㈢注重实效。培训医院与对口支援的县(市、区)级医院加强联系,选择培训方向要充分考虑培训医院的专业特色和受援医院的亟待发展的专业需求,确保培训效果。
四、组织实施
㈠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方案、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市的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㈢培训医院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培训管理和培训结业考核工作。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省卫生厅发给学员"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㈣县(市、区)医院要从实际出发,明确重点发展专科,选派德才兼备的骨干医师,并加强与培训医院联系,及时了解培训效果,解决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五、项目管理与考核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项目的医疗机构要从全省卫生改革和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项目对于改善我省农村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提高县级医院诊疗水平、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经常性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开展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培训工作的管理情况、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情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等。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地各有关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㈢省卫生厅负责汇总各市的年度总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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