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1 阅读量:12

鲁医协字〔201522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

《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山东省医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望参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师协会

201571

附件

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促进协会二级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的要求,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二级机构的性质

二级机构是山东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学科的建设,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二条 二级机构的任务

根据本会宗旨和工作规划,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实施本专业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学术交流、技术推广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准入条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师诉求,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二级机构的设立及名称

三级以上临床学科可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单学科的二级机构规范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如:山东省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多学科组成的二级机构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如:山东省医师协会胸痛专业委员会);三级学科下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在二级机构下设立委员会,规范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XX委员会”(如山东省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会在所属二级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能独立完成或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机构办事原则

要坚持民主办会,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要经过二级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后,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

()具备已形成覆盖全省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医德高尚、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业务骨干。

()有能力组织开展协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挂靠单位重视支持二级机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程序

()申请成立的二级机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协会会员3-5名作为发起人,提交成立该二级机构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说明本专业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科医师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成立二级机构申请表、负责人备案表,提供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式两份,报协会会员部进行形式审核。

()协会成立二级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组织评审。对确定同意成立的二级机构,并评选出主任委员候选人,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主任委员候选人会同原发起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协商组建该二级机构。委员候选人由各市医师协会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协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择期召开成立大会。

第七条 自批准成立该二级机构之日起,在12个月内未完成组建工作和未开展活动,经协会评审委员会议研究,予以注销。

第八条 二级机构的组成、条件和任期

()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和学科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为便于工作,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人数可根据本专业学科会员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为100-150名,对跨学科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委员数量。

()委员的条件为在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医务工作者一道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山东省医师协会会员;常务委员除以上条件外,应是省部属、市级医疗机构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医疗技术精湛,在国内、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省市级医疗机构中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不脱离临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山东省医师协会

山东省医师协会总机:0531-82628023 0531-82628019

邮编: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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