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量:19

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建设,规范会费管理,依据《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取之会员,为会员服务,做到使用合理,会员满意。

第四条  会费缴纳原则上按照会员单位在本协会承担的责任义务分档缴纳。

第五条  每年度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缴纳10000元,理事单位缴纳5000元;协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缴纳700元,常务委员、委员缴纳500元。企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可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会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时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七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按缴纳数额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专项会费票据。

第八条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认

为在会费收缴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会费收缴管理规定的,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后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颁发团体会员单位证书;

(二)免费获取协会提供的相关医师执业信息;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五)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报刊读物;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境内外培养培训。

第十条  坚持会费专项管理,严格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

 

 


山东省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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