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量:19
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山东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的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对现行的《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产生本办法。
第一条 二级机构的性质:二级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二级机构的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机构的任务:坚持本会宗旨,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推进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协助本会开展对医师的定期考核;组织开展本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推广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与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举办科技成果展览,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经批准表彰奖励在本专业学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开展乡村医生、社区医师培训和基层医疗扶持;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二级机构的设立及名称:单学科的二级机构正式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多学科组成的二级机构正式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二级机构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设立学组/协作组(专业性组织称为学组,非专业性组织称为协作组,如山东省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慢阻肺学组/青年协作组)。学组/协作组在所属二级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能独立完成或开展活动。
第四条 二级机构开展活动的冠名:应当使用冠有本机构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山东”、“齐鲁”等字样。
第五条 二级机构办事原则:坚持民主办会,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要经过本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后,报本会批准。不得另立章程。
第六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具备已形成覆盖全省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医德高尚、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业务骨干。
(二)有能力组织开展协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三)挂靠单位重视支持二级机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场所。
第七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的二级机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3-5名作为发起人,提交成立该二级机构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说明本专业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科医师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必要性和工作任务、活动范围等。填写成立二级机构申请表,负责人备案表,提供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式两份,报本会综合业务部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会成立二级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组织评审。对确定同意成立的二级机构,同时评选出主任委员候选人,提交本会年度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印发批复文件。
(三)主任委员候选人会同有关发起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协商组建该二级机构。委员候选人由各市医师协会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推荐。
(四)本会负责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主持召开成立大会。
(五)经本会批准成立的二级机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在1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或未开展活动,本会将予以注销。
第八条 二级机构的组成、条件和任期
(一)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数量和学科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对跨学科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委员人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0-15名,最多不超过20名(委员总数的1/10)。为加强二级机构的领导和便于工作,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二)有条件的二级机构可实行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制,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设1名。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候任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三)委员的条件为在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医务工作者一道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山东省医师协会会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博士生导师和担任国家、省重大科研课题的可延长至65岁。常务委员除以上条件外,应是省部属、市级医疗机构的业务骨干。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国内、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省市级医疗机构中的专业学科带头人,现任科室主任或不脱离临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优先推荐。主任委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二级机构换届:二级机构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连任的,应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报本会审批。实行候任主委制的二级机构,主任委员任期1届。卸任的主任委员隔届后如符合条件仍可竞选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3届。
(五)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六)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候任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工作,并报本会备案。
(七)出自一个法人单位的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
(八)可设秘书1-2名,由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
(九)可设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若干名。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或前任主任委员;曾任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常委以上的领导或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专业学科贡献较大的卸任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顾问与新一届二级机构成员同时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十)二级机构常务委员、委员卸任后,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换届改选
(一)二级机构届满应及时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工作在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对跨越1届未能换届且工作开展不力的,协会有权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并实施换届。
(二)本会每年通报年度届满应换届的二级机构名单。拟实行换届的二级机构在2个月内制定出换届改选实施方案,报经本会同意。本会组织召开换届选举筹备会议,确定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常务委员、委员人数及分配范围和秘书人选,以及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三)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中,要重点考虑省部属和市级大型医疗机构,并根据本机构工作性质适当兼顾非临床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委员的更新比例控制在委员总人数的1/3左右。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进入委员会。
(五)二级机构的换届通知需提前2个月下发。由各市医师协会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条件,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委员候选人,报本会审核批准。
(六)召开换届选举会议,以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参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等额选举,赞成票要超过半数。
(七)本会行文公布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在任期内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须对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进行增补的,应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议讨论确定,报本会批准。
第十一条 奖励
本会将根据工作开展和考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优秀二级机构评选,并在年度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惩处
(一)二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活动,由本会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进行换届。
(二)二级机构违反《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及本会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予以注销。
(三)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参加本机构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及本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二级机构财务收支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结余资金列入所属二级机构项下,需开支应由经办人写明事由,主任委员签字,本会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1年4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换届改选工作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
山东省医师协会总机:0531-82628023 0531-82628019
邮编: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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