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量: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协会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原则: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二)密切联系协会工作,为协会发展献计献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驻济常务理事会议或采用通讯及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  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应在会前两周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定、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时,需正式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以“弃权”论。

  第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每次常务理事会议的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全体理事、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秘书及本会各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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