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量:4
第一条 为规范与管理企业单位参与本会会议期间的产品宣传和展示活动,依据《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和《山东省医师协会接受资助、赞助、捐赠及协办等款项的管理使用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会批准,以本会及本会所属二级机构的名义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医师论坛等各类会议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药品、试剂、医疗器械设备等,可到会进行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参与展示的单位必须资质健全,到会展示、宣传的产品,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批准文号。
第四条 参展单位根据会议规模、展示内容、形式和面积等按规定交纳展示费用。国内企业、厂家每次交纳不少于5000元,国外及合资企业、厂家每次交纳不少于10000元。
第五条 会议期间为参展单位提供一定面积的展示台,代表们可在会议休息时间自由参观及选购产品等。参展单位可安排人员参加会议,费用自理。参展样品运输和安装等费用由参展单位负责。
第六条 参展单位在会议期间组织其他活动,须经会议批准。
第七条 参展单位应遵守会场秩序和会议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参展物品严加看管。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会概不负责。
第八条 企业所交展示费的使用,遵照《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协会接受资助、赞助、捐赠及协办等款项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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