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量: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依据《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议是指协会和二级机构召开的由协会统一管理的各种会议(包括二级机构成立和换届大会,培训班、研讨会、医师论坛等)。
第三条 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卫生工作重点,遵循《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和宗旨,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师队伍素质。
第四条 举办的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明确会议主题,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宣传,不断探索会议新模式。
第二章 会议的分类、名称和内容
第五条 为了便于协会对会议进行管理,按照会议性质和目的不同,将会议分为三类:国内会议、省内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
第六条 国内会议是指协会与兄弟省市协(学)会及其二级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地区、多边或双边的会议,主要目的是加强国内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在医学行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第七条 省内一类会议是指由协会主办的二级机构成立或换届改选会议和由协会各职能部门与二级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班或医师论坛等和由我会牵头,多个二级机构联合主办或联合其他学术、行业团体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论坛、研讨会等。主要目的是加强协会二级机构组织建设和对医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内二类会议是指协会二级机构举办的以上培训班、论坛、研讨会等。主要目的是加强临床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专项技术交流研讨,促进行业规范、指南或共识制定与推广及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二级机构下设的委员会(学组)不能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
第三章 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协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机构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递交第二年的工作计划安排,协会进行汇总整理,并予以备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山东省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会议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各类会议相互补充,避免会议内容重复,减少会议支出。
第十二条 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会议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会议举办时间和地点,需报经协会按程序获得审批后方可调整会议方案。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会议,名称中不得冠以山东省医师协会或山东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会议。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需要临时举办的会议,应在会前两个月报协会会员部,按照程序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职责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上述各类会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可根据会议需要,安排一个或多个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会议承办单位,明确承办工作内容和职责,承办单位对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内会议应由协会二级机构按规定与有关协作方签订协议,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工作,原则上不再委托承办单位。特殊情况下,需委托其他承办单位时,需经会议各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省内一类会议原则上由协会承担会议组织工作或委托协会二级机构及会员单位承担部分会务工作。二类会议应在协会同意下,由二级机构承担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与企业合作时,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医师协会接受资助、赞助、捐赠及协办等款项的管理使用办法》,对外所签署的企业合作支持合同或支付合同,均应由协会审核和签署,不得签署第三方。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各类会议均应成立组织机构,分工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机构应由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组成,不宜过于庞大。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均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章 会议的质量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举办会议,应具有鲜明的行业组织特点,响应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要求,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为宗旨,坚持以行业管理与学术交流并重的特色,重视基层及年轻医师教育,推动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完善,摸索和探索行业发展与管理的经验和道路,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自律管理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议,应把提升会议质量摆在首位。要明确会议主题、主要内容和授课专家,并在参会人员组成、举办形式等方面进行周密筹备,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增强会议影响,创建行业会议品牌。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会议期间代表们的安全和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会议期间不得安排旅游或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5日内,承办方应将会议日程、总结报告、会议纪要、论文汇编、代表名册及合影等会议资料送交本会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班、医师论坛等,收费均需开具正规发票。会议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和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杜绝多收费和滥收费。
(二) 会议经费来源:
1、代表的会议注册费;
2、社会企业资助、赞助、捐赠及协办等款
3、代表的收费标准参照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省公务员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5号)执行。
4、接受的社会赞助费用按照《山东省医师协会会议期间接受企业单位产品宣传和展示的规定》(鲁医协字〔2015〕42号)执行。
5、其他。
(三)会议经费支出项目包括:
1、审稿及会前筹备费;
2、会议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的伙食费;
3、会议场地租赁及标牌制作费;
4、工作人员交通费;
5、文具、通讯、邮寄、印发通知等会议办公杂支;
6、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酬等费用;
7、论文资料编辑、校对、印刷费;
8、会议有关人员加班费;
9、证书工本费、发票费及各种税费;
10、其他支出。
(四)一类会议的经费由协会负责管理,二类会议的经费由协会与分会共同管理。
(五)会议召开前一周应制定会议预算方案,报本会办公室。活动结束后10日内,携带与会议有关的票据,填写《会议经费决算表》,到本会财务办公室结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议收入要本着以会养会、稍有节余的原则合理使用,节余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
(一)省内一类会议,协会与分会的分配比例为6:4。
(二)国内会议和省内二类会议,协会与分会的分配比例为4:6。
(三)协会与各市医师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会议和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参照本条
(二)项规定办理。
会议结余部分分别列账记入所属分会名下,其使用权归分会或委员会。需要开支时,应由经办人写明事由,该分会主任委员签字,协会办公室审核,经会长签字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七条 协会所有业务收支均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举办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如有违反,协会将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及违法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
山东省医师协会总机:0531-82628023 0531-82628019
邮编: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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