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协会接受资助、赞助、捐赠 及协办等款项的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量:6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各项活动中接受社会资助、赞助、捐赠及协办等款项的管理使用,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协会及分支机构提供的资金或物质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本会接受资助、赞助、捐赠及协办等财物是协会的公有财产,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分、侵占和挪用,其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协会办公室、财务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协会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六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七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赞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八条  接受捐赠、资助的资金应依法纳税。

第九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有关财务、税务、工商、审计等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在当年召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以上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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