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和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工作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计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会所属二级机构、职能部门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归口培训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面授、函授、刊授、远程医学交流与培训等项目等。
第五条 市级医师协会、本会所属二级机构和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培训部直接对口联系,落实医学教育项目的计划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立项每年8月31日之前申报一次;
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项目立项每年申报二次,每年度5月31日前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 11月3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上半年项目,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间如有变动,以培训部通知为准。评审结果将在山东省医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项目主体单位每年申报最多不得超过2项,每个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期数原则上不超过3期。确有需要的,必须在项目申报的同时予以说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
第八条 项目举办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维护协会声誉。发文通知必须按照山东省医师协会行文、发文规定要求进行标准化流程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改确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
第九条 项目举办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学员通讯录、教员通讯录、培训教材(讲义)、课程安排时间表、问卷调查表或试题卷、项目总结等),尽可能用电子版上交培训部备案存档。
第十条 培训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山东省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每年对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查的数量不低于举办项目数量的10%。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对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将项目规范化举办、品牌化服务和学分授予作为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结合抽查结果作为决定是否继续授权举办培训活动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
举办方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到举办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分授予
申报项目时请认真阅读项目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严格执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3学时1学分,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6学时1学分,每个项目总分不得超过10分。如发现实际举办天数与申报的天数、学分不符等情况被视为严重违规,将影响继续申报和举办资质。
第十四条 证书管理
(1)证书费用应在印制证书前缴纳。证书印制应提前10天、加印证书应提前7天通知培训部。
(2)领取证书时按申请数量交付证书费用并当面清点数量,事后不予增补。
(3)剩余学分证书及时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未经培训的人员,一经发现和举报,取消举办资格。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财务归口山东省医师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