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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无锡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 WUXI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 WXMA。

第二条 无锡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会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结合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无锡市学前街 168 号科技大厦八楼九楼

第八条 本会会徽为无锡市医学会会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无锡医学》杂志,医学信息、科学普及读物、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大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论证等工作,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坚持创新办会,全面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三名战略的实施,开展科技创新与多行业、多专业、学科合作,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推广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会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协助做好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理论培训和实践考核,及其培训基地的管理等工作任务;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及其他与本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三)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 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其中专科会员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 (或相应)技术职称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2.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专科会员义务者。

3.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

4.符合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四)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县(市、区)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两人个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或由本会委托本人所在县(市、区)医学会审查;

台港澳地区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填写《无锡市医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必要时刊登告示。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医疗执业法律规范、技术规范、道德规范、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推举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二) 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开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患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1.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无锡市科协的拨款;

(七) 学会基金;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0年10月 16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