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医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贵州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GZMA。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全省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生产企业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健康中国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健康中国战略,围绕新时代我省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和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在对外交往学术活动中,使用中华医学会贵州分会名称和印鉴。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Guizhou Branch 缩写为CMAGB。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11号1号楼,邮政编码:550004。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领域学术交流,组织学术培训、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医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和健康知识素养,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按规定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除做好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片区性、网络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外,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及成果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医疗器械和医药科学技术及成果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八)按照规定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从中评选出优秀科研课题项目,推荐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或贵州省优秀科技奖。主办贵州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工作者。评比、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应急抢救等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省级鉴定等工作;
(十三)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资质考评及认证工作;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职务及以上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医疗、预防、卫生等管理工作者;
4.科学技术其他专业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之一条件者可以直接加入。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市(州)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所在单位推荐,本会秘书长审核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登记管理部门发给证书并统一管理。市(州)医学会负责其辖区内会员审批登记,并报本会备案,由本会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本会秘书长审核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登记管理部门发给证书或授牌。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举办的活动;
4.优先选派参加国(境)内外进修学习和有关学术活动;
5.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会的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活动;
3.可优先选派参加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可申请本会给予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咨询、业务指导、业务培训;
6.与本会联合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7.承办或协助举办本会的各类学术活动;
8.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为县及县以下的单位或群众服务的公益活动,主动到基层,为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服务基层群众做贡献;
4.维护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合法权益;
5.按期缴纳会费;
6.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积极协助参加本会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咨询和社会公益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期缴纳会费;
5.加强对本单位选派的理事、常务理事的管理,督促本单位中的理事、常务理事,必须参加每年的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6.加强对通过选举产生于本单位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管理,督促本单位中的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抓好所在专科分会的发展。
7.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8.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或退会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1年不缴纳会费、连续2次不完成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追回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追回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通过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如实行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理事必须为本会会员;
(三)理事须经本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按理事推荐名额推荐产生。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 审批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副)、副会长的辞职;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制定全省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四)申办医学杂志;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线上)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及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负责人、实体机构负责、代表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3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
(五)召集并主持本会党组织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的征求意见会议;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八)章程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召集并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秘书长办公也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秘书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二)具有法律、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贵州省医学会某某分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专科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须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专科分会负责人,按照工作委员和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后,设置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管。
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开展相关学会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各市州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各市州医学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但其名称不得使用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或贵州省医学会某某分会名称。
第六章 罢 免
第五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五十七条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罢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交罢免提议函,应召开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罢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补 选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六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时,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六十四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十五条 补选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补选,2/3理事会到会,表决投票过2/3通过。
第六十六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时,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应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贵州省地图,其下为贵州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38”,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贵州省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4日贵州省医学会第十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