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胰腺病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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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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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会会员管理及实施,更好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中国胰腺病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员分类及条件

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共三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按规定缴纳会费,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二)医学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三)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有关胰腺疾病临床、基础、工程材料及大数据分析等领域的工作者;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五)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外籍普通会员;

(六)荣誉会员授予为胰腺病学科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履行荣誉会员义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

(七)名誉会员授予: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著名医学专家或港澳台地区著名医学专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

(八)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与本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1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报请本会组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受本会统一管理。

(二)荣誉会员及名誉会员

由本会常务理事或本会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秘书处审查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五条 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机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受本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授予会员证

个人会员均由本会发放有11位编码的会员证,荣誉、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单位会员将由本会授予“中国胰腺病学会第X届单位会员”的证书(“X”代表数字)。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 会费标准及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须按年度向学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已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根据《中国胰腺病学会会费收取办法及标准》相关规定,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200元/年

2. 荣誉及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会费缴纳方式:会员自主缴纳或专业委员会统一收取后上交总会。

(二)单位会员

1. 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3万元/年

2. 医疗机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十条 本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及维护;

(三)会员的学术交流、继教培训和科普教育工作;

(四)会员活动和奖励;

(五)其他有关会员活动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国胰腺病学会按照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总会直接发展的会员、专业委员会及地方分会发展的会员,由总会会员管理部门登记,建立会员信息库,认真加以管理,并按章程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省级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胰腺病学会)发展的总会会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并报总会备案管理,由省级学会(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根据中国科协“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要求,中国胰腺病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须实行统一的11位编码制,以规范我会对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除最后一位编码可能会变(如由会员成为荣誉、名誉会员)外,会员登记号将一直为会员所有,终生不变。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胰腺病学会会员服务部负责本会会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自由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注销其会员证登记号码。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需按本条例第三章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本会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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